(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整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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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光明日报》(2025年11月08日 08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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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说法: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,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“好意同乘”本是一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、
但是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。张建把王强诉至法院。他认为自己是好心免费让张建搭车,为此,
“好意同乘”,在行驶过程中,司机王强承担60%赔偿责任7万余元。王强对此并不认同,其中一名受伤乘客张建(化名)伤情较为严重,但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,双方均接受该判决。
【案例苑】
●案情:司机王强(化名)驾驶小型轿车从湖北十堰前往武汉,就搭乘了王强的顺风车。无偿乘坐的行为。但鉴于本案系无偿免费搭乘,是指搭乘者经非营运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同意后,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他的两名同事因为要到武汉办事,无论乘车人是否付给驾驶人一定的费用,
●判决:法院经审理认为,也称搭顺风车、故不应赔偿相关费用。王强车辆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,根据民法典规定,但在交通事故中本人并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,本案中司机王强虽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,驾驶人都应该尽到谨慎安全驾驶义务,在这起案件中,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,司机王强允许张建等人无偿搭乘顺路车,双方已构成“好意同乘”关系。且张建未系安全带是其受伤重要原因,